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高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十六屆九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高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強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服務疫情防控及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意見》(茂金〔2020〕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為我市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重點支持四大工業主導產業)按本辦法貸款后產生的風險損失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的專項資金。基金由市財政在合作銀行開設專用賬戶進行管理。
基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及省、市確定的產業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與基金管理單位簽署合作協議,開展普惠貸款業務的銀行。
第三條 普惠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向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發放的經營性貸款。支持合作銀行向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的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發放信用貸款。向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發放的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普惠貸款必須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借款人不包括所屬產業屬于“禁止”與“限制”類產業范疇,以及金融、類金融、融資平臺和房地產行業。
納入本基金擔保的貸款,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爭取財政貼息。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高州市支行是基金的業務管理、指導、監督與協調部門。市金融工作局是基金的管理單位,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金融工作局。
1.牽頭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高州市支行遴選合作銀行,負責與相關銀行協商達成開展風險分擔機制項目下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融資合作協議,負責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2.牽頭聯合市財政局核準合作銀行的代償申請;
3.負責基金的代位清償、債務追索以及核銷損失的具體事項;
4.協同市財政局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督。
(二) 市財政局。
1.負責落實專項資金,在合作銀行開設基金專戶;
2.聯合市金融工作局遴選合作銀行,核準合作銀行的代償申請;
3.會同市金融工作局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督,進行績效考評。
(三)中國人民銀行高州市支行。
對基金管理進行宏觀指導,配合開展合作銀行遴選工作,定期向基金管理單位提供全市銀行機構企業貸款和經營性貸款情況,將情況作為選擇合作銀行的參考依據。
(四)合作銀行主要職責。
1.作為基金的存放機構;
2.負責對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資格審查、貸款發放和管理,做好盡職調查;按基金的10-20倍提供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加點不超過 250個基點;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增加借款人貸款成本;
3.負責對借款人不良貸款債務的追收,通過訴訟程序并申請強制執行后,提出基金代償申請;
4.根據本辦法,按相關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基金賬戶。
第三章 普惠貸款準入條件
第五條 普惠貸款申請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登記注冊,入駐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的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其主營業務突出,經營管理規范,發展前景良好;
2.近2年來企業及主要股東(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市聯合征信系統等征信機構中沒有不良信息記錄。
第六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中小微企業,予以取消資格:
1.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2.獲得貸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能償還合作銀行貸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損失的;
3.挪用或改變貸款用途的;
4.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行為的。
第四章 基金的設立與管理
第七條 基金由市財政專項資金出資,共設3000萬元,首期1000萬元,余下部分根據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后使用。
第八條 首期基金存入由市財政局在合作銀行開設的基金結算專戶,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資金池。
第九條 貸款辦理程序
1.貸款申請。符合條件有貸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或企業實際控制人可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
2.申請受理。合作銀行按本行的審理程序受理貸款申請,獨立完成借款人的調查,符合條件的,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報備,與借款人簽訂相關貸款合同、辦理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
3.跟蹤管理。合作銀行按職責對借款人進行貸后跟蹤管理,每月將貸款發放情況匯總報市金融工作局備案。
第五章 風險補償及其程序
第十條 發放的貸款僅限用于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流動資金周轉、設備升級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基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從事股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業務以及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十二條 不良貸款項目的損失,由合作銀行和基金按7:3的比例承擔,基金承擔單個不良貸款項目損失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基金累計承擔損失達到1000萬元后,不足部分全部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十三條 當普惠貸款發生風險時,合作銀行自動啟動追償程序,并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匯報。啟動追償程序逾期超過30天后,仍無法追回預期貸款資金,合作銀行通過訴訟程序并申請強制執行后,依照第十二條規定的代償比例分擔原則,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代償申請,并提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市金融工作局聯合市財政局對合作銀行的代償申請進行審議,聯合向合作銀行出具《代償決議》。
合作銀行根據《代償決議》從基金扣劃代償金額,并在扣劃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同時提交相關的扣劃單據。上述流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資金或借款人恢復還款收回資金后,應書面通知市金融工作局,追償所獲資金在扣除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按照合作銀行和基金7:3的比例分別返還合作銀行和基金結算專戶。
第六章 貸款終止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若兩年內貸款額未能達到放大后余額的50%,雙方合作終止。
第十七條 當合作銀行出現不良貸款占已發放貸款比例超過5%或者承擔本金損失達基金50%時,基金管理單位暫停該風險補償項目的合作,待上述指標不超規定比例后才能恢復合作。
第十八條 如出現基金(單指市財政在該合作銀行的存入基金)全部用于補償的情況,合作銀行須立即終止貸款。
第十九條 當普惠貸款清償、貸款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后,專戶結余的資金全部退回市財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在基金操作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市金融工作局可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合作銀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騙取基金貸款的借款人,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由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基金損失和銀行貸款損失的借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借款企業及其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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